對農獸藥從“列舉制”改為“準許制”

2015-03-06來源:新華網文章編輯:小琳[點擊復制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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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兩會上,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劍指”食品安全,為從源頭上保衛(wèi)“舌尖上的安全”建言獻策。

  全國人大代表、浙江奉化滕頭村黨委書記傅企平說,我國蔬菜、水果中濫用農藥現(xiàn)象較為嚴重。即使國家明文規(guī)定禁止使用的農藥如甲胺磷等,一些農民仍然在使用,對土壤造成危害。

  “標準是評判農產品質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的法律準繩。”全國人大代表、祐康集團董事長戴天榮認為,從近年來的監(jiān)管實踐和司法實踐看,農獸藥殘留標準存在“兩缺”:

  “明物質”缺標準。即已登記使用的農獸藥和已明令禁限用的物質,缺乏明確標準。“標準缺失,基層監(jiān)管就十分尷尬。”戴天榮說,比如對于超范圍使用農獸藥,監(jiān)管實踐中由于缺乏判定標準,即便檢出也難以處罰。

  “暗物質”缺預防。即新出現(xiàn)或者可能出現(xiàn)的危害物質,缺乏預防機制。“這類物質既難預知,也難監(jiān)管,往往一經發(fā)現(xiàn)就會在全產業(yè)鏈傳導。”戴天榮說,比如三聚氰胺、豆芽中的6-芐基腺嘌呤等,對這些危害物質或者潛在危害物質,一直以來缺乏行之有效的預防辦法。

  戴天榮提議,盡快將農獸藥殘留標準管理制度從“法不禁止即允許”的“列舉制”,改為“不允許即禁止”的“準許制”,探索建立“準許標準、一律標準、豁免標準”三位一體的農獸藥殘留標準管理新制度。

  戴天榮認為,“準許制”的核心是預防未知和未知從嚴——農產品和食品中不得含有“準許列表”之外的危害物質。“準許列表”之外的物質都執(zhí)行“一律標準”,一般是不得檢出。而“準許列表”之內的物質要有一個具體的限量值。

  戴天榮、傅企平等代表建議,將“準許制”寫入《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從法律高度予以確立,改變農獸藥領域“明物質”缺標準、“暗物質”缺預防的現(xiàn)狀。同時,應探索建立農業(yè)面源污染防治補償機制,激勵農民采用環(huán)境友好型的農業(yè)技術和農業(yè)生產資料。加大對綠色無公害蔬菜基地的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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