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南省保亭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保亭縣什玲農貿市場的食用農產品進行監(jiān)督抽檢,其中有1批次的雞肉抽樣檢驗不合格,經營者:保亭什玲鄭亞漢活雞攤。
具體情況如下:
(一)監(jiān)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情況
2020年8月18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保亭什玲鄭亞漢活雞攤銷售的雞肉(規(guī)格:散裝,購進日期:2020年8月18日)進行抽樣檢驗,2020年9月14日我局收到??诤jP技術中心的《檢驗報告》(編號:2120006545),上述檢驗報告檢驗結論中標示,經抽樣檢驗:多西環(huán)素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我局將該活雞攤涉嫌銷售不合格雞肉的案件線索移交保亭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進行核查處置,保亭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執(zhí)法人員于2020年9月17日將《檢驗報告》送達給經營者當事人鄭亞漢,保亭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執(zhí)法人員當天對現場進行檢查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保亭什玲鄭亞漢活雞攤銷售人員鄭亞漢限期整改。
經對該活雞攤的銷售人員鄭亞漢進行詢問調查,當事人對上述檢驗結果無異議,該活雞攤于2020年8月18日從保亭供貨商黃澤程購進上述雞肉105.2斤,購進價格7.5元/斤,購進時未索取供貨商資質等證明,也未進行記錄臺賬。2020年8月18日該批次不合格的雞肉被抽樣的3.5斤,剩余雞肉全部銷售給市場散客,銷售價格為15元/斤。上述雞肉貨值金額為1578.00元,違法所得789.00元。
(二)產品控制情況
由于剩余的雞肉全部銷售給市場散客,無下架封存的該批次雞肉。由于經營者鄭亞漢購進時未留存票據,也未進行記錄臺賬,故無法查實上述雞肉的直接來源。因銷售時間較長,已無法召回。2020年8月18日至今,未有客人因食用了上述雞肉,反應有身體不適的情況。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鄭亞漢(保亭什玲鄭亞漢活雞攤)購進雞肉時未留存票據憑證或記錄臺賬的行為涉嫌違反了《海南省食品攤販監(jiān)督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三)保存所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憑證或者記錄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30日,未明確保質期的不少于60日;”和第十三條第(六)項“食品攤販不得經營下列食品:(六)國家和我省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的規(guī)定。
依據《海南省食品攤販監(jiān)督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二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2000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二)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憑證或者記錄臺賬的。”的規(guī)定;銷售4-氯苯氧乙酸鈉項目不合格的雞肉,依據《海南省食品攤販監(jiān)督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回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2年內不再重新安排經營攤位:(二)違法經營禁止經營的食品的;”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
保亭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對該經營者鄭亞漢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未留存票據憑證處人民幣300.00元罰款;
3.銷售多西環(huán)素項目不合格的雞肉處人民幣600.00元罰款,罰款合計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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